杭州高职科技园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浙科发高〔2015〕19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5〕2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由杭州高职科技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发起成立的,以在校生创业项目孵化为重点的苗圃式众创空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创业园,由创业园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驻
第五条 申请条件,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二)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驻:
1、创业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
2、已与风险投资机构、创投基金等签订协议的;
3、创业项目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和荣誉的。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创业园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学生证等材料;
(二)创业园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创业园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创业园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提供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
第九条 众创空间为半开放专座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尚无成熟创业项目的初级创业者,办公空间及器具材料公用。
第十条 创业园对创业者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对创业者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及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创业者应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能反映自己创业计划或项目最新进展状况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可转为创业园正式入驻项目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园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七天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或违反园区规定管理规定两次(含两次)的;
(三)擅自转让工位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毕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3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二)净资产达5万元以上,或毕业前已连续2个月盈利。
第十三条 入驻满6个月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应退出众创空间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归档,由创业园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