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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度)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鼓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做优做强,加快推进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在开发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从事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艺术品业、文化会展业八大门类的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影视传媒和服装设计产业。
    二、政策内容
    1、对工业设计和服装设计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影视传媒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电子商务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且同比增长10%,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企业奖励,其中为开发区企业网上销售产品所得部分,再增加0.5‰的比例。
    2、对新引进的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创意企业租用区内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认定,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租金按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80%、50%和3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
    3、企业获得IF设计竞赛奖、红点奖、国际设计杰出奖、日本优良设计奖和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开发区工业企业与区内设计企业开展设计合作的,分别给予工业企业和设计企业合同实际成交金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企业通过审查的原创性影视、动画、出版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和600元给予奖励;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按每集(每集时间长度按45分钟计算) 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
    6、创意企业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知名动画节展主要奖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及相关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开发相关产业化软件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建设创意产业园,经认定,按改造费用的20%给予园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鼓励创意产业园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9、创意产业园被评定为国家、省级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50万元、20万元奖励。
    10、创意产业园企业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超50万元,给予创意产业园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附则
    1、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
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本政策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政策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1)创意产业园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2)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入园企业达到20家以上。(3)创意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本企业及其外包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其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如发生则取消次年政策兑现资格);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5、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2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6、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由街道进行初审,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7、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追回奖金。
    8、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9、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