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地址位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一号实训楼,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学校共建,开发区提供政策支持与业务指导,学校负责创业园运行与管理。为保障创业园规范运作,促进创业园健康、持速发展,以更好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社会高素质创业型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平台,为高校师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旨在鼓励和吸引本校师生及其他高校大学生、优秀科技人才前来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目标是打造集“创业思想集聚中心、创业项目研发中心、高职学生就业创业中心、高职学生实践教学中心、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于一体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条 创业园既是社会化的孵化器,同时也是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为高校师生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同时反哺学校基于“专创融合”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出资成立杭州高职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并委托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运行与管理服务。管理公司受托向入园企业收取房租,按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代收电费,其中管理费用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行实行双重管理,其中资产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和履行股东的义务,创业学院负责对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管理公司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二)制订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园区企业入驻、变更、退出的申报和审核;
(四)为入园企业提供活动组织、政策咨询、导师结对、企业交流、文化讲座等园区公共服务;
(五)负责园区的对外宣传、联系和推广,定期汇总、上报园区内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
(六)指导并协助入园企业申报各类政府补贴及奖励;
(七)受理他人对企业在园区公共秩序方面的投诉,并协助企业进行及时地沟通与整改;
(八)管理、维护园区公共设施,向企业收取在创业园孵化培育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九)负责各创业企业的考核管理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十)协同创业学院开展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主营项目必须符合杭州市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导向,与我校的专业特色定位相契合,商业模式应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重点支持与学校专业契合度较为紧密的智能制造、信息软件、工业设计、纺织服饰、新能源、电子商务、云计算与大数据等相关领域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的相关项目。
第七条 入园企业是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科技经济实体。本校师生创办的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研发主体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入驻创业园。
第八条 开发研究的项目要求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产权明晰(含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须在创业园内注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第十条 未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已符合注册公司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批入驻园区,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公司的注册,逾期场地予以收回。
第四章 入园程序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立项、择优入园”的原则,创业园采用入园项目申报制。拟入园项目在充分交流达成入驻意向后,须向管理公司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材料(身份、职称、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证明材料);
(四)附加材料(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成绩单材料、家长及所在分院审批意见;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兼职兼薪或离岗创业审批材料);
(五) 其它相关的证件及资料。
第十二条 管理公司接受申请并初核资料后,组织创业园入园项目评审,对项目以及人员等情况进行评估和审定,并经公示后批准入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入驻的项目,按程序办理下列入驻手续: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三)签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入园企业孵化协议》;
(四)签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接受管理公司的孵化管理,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入园政策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五条 在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产学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孵化期满后可以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公司审批后可以签订新的契约关系继续留驻创业园。
第十六条 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按照企业法人性质分类收取相关费用:
(一)本校在校学生创业项目使用创业园众创空间进行项目前期孵化的,在校期间创业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本校学生(含毕业5年内)创业企业第一年按每平方米10元/月收取房租,第二年按每平方米15元/月收取房租,第三年起,按每平方米20元/月收取房租;
(三)本校教师创业企业孵化期内按每平方米20元/月收取房租;
(四)非本校师生创业企业按每平方米30元/月收取房租;
(五)入园企业按每平方米3元/月收取管理费;
(六)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属企业,没有使用创业园办公场地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使用园区办公场地,将参照本校教师创业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七)超过孵化期限的在园企业,经审核批准延长孵化期的,按每平方米30元/月收取房租;
(八)入园企业办公场地的电费实行预缴制,先充值后使用;
(九)入园企业按规定享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内部装修方案需书面报管理公司备案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费用自理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企业入园后,管理公司协助做好学校网络宽带及电话接入等基础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将不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开展交流活动,组织入园企业申报各类资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管理公司须及时了解入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入园企业共同探讨创业园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管理公司反映。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入园企业孵化的成功率,推动企业创新,准确掌握入园企业运行发展状况,建立入园企业科学合理的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质量和孵化绩效,管理公司制定创业园《孵化企业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除校属企业外都必须按规定接受创业园组织的年度考核,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公司将依据创业园《孵化企业考核办法》,按照入园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园区政策扶持、经费资助、企业清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管理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每年评选表彰若干“优秀创业企业”和“大学生创业之星”,并加强宣传。
第二十四条 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护犊资金”的支持。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退出方式有三种:
(一)毕业退出。经过一段时间的扶持,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从创业园离开,以求更大发展。企业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主动退出。企业在孵化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提前离园;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达到毕业标准而离园;企业在孵化时限内,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
(三)责令退出: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创业园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
2.未经批准更改经营范围;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将经营场地转让、转租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5.不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经催缴后无效的;
6.园区办公场地经常处于关闭状态一年累计达到30天(不含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7.不接受园区管理,无故不按规定提交园区考核等相关材料,经警告后拒不整改的;
8.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
9.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生产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要求毕业的企业,应先填写《杭州经济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毕业申请表》,并附上毕业证明材料,经管理公司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二)主动退出的企业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办理退出手续。消亡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息业、破产等手续。
(三)责令退出的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自行撤出设施,清理场地,并按园区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园企业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主动变更注册地址,逾期不变更的,管理公司有权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应注册地址列入异常名单,产生后果由企业自负。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入园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入园企业负责人必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园区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及会议,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条 用电管理规定
(一)文明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能在园区使用规定以外的大功率电器,下班前各公司人员必须切断电源。
(二)安装使用大型用电设备,必须事先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治安、消防管理规定
(一)不得在园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园管理规定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物品。
(三)严禁随意挪动灭火器,保证消防设备随时可用;严禁私自启动消防栓,严禁在消防栓玻璃上张贴通知等物品。
(四) 要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离开办公室,有特殊情况需报管理公司备案,不得在创业园内留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及其基础设施
(一)爱护创业园内公共财物,损坏和丢失公共财物要维修或赔偿。
(二)离开时关闭好门窗,避免大风大雨造成门窗或玻璃损坏。
(三)不准自行对办公室内外进行装修、装饰。
(四)不得改动房屋的主体结构。
第三十三条 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一)车辆出入应按《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未经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高职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稿)》(杭职院〔2014〕101号)同时废止。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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