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实施“俊鸟引育”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加快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现就推进我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目标
本轮计划实施期为3年,重点培育和扶持2000家左右“雏鹰计划”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体,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500家以上,其中超2000万元的企业15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企业60家以上。
——培育300家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700家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高企”),18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3000项以上,授权(登记)2000项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财政政策
“雏鹰计划”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1.无偿资助
对新评审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无偿资助。
2.贷款贴息
培育期内“雏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雏鹰计划”无偿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承担。
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在市财政科技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优化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对获得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雏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
2.优先向在杭创投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灵活的投资方式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对其投资金额计入该投资机构在杭投资额。
3.“雏鹰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创新创业服务
1.“雏鹰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辅导,引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管理,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等优惠政策。
2.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优先为“雏鹰企业”配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税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3.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加大对“雏鹰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和投融资对接等创业服务。
(四)加大“市高企”培育力度
将“市高企”纳入“雏鹰计划”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市高企”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对本培育期内,分别入选“市高企”和“雏鹰企业”的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对已认定过“国高企”的企业,在新申报认定“市高企”或“雏鹰企业”时,不享受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
三、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雏鹰计划”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申请认定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5年(含)以内。
3.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成果或申请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大于50万元(含),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累计研发投入大于50万元(含)。
4.企业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优势;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市场化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企业申报时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累计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成立不足一年的从成立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注册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发展计划书;
3.创新能力评价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究开发活动材料和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披露研发费用]。
(二)审核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运营状态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评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或属地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评审。
贷款贴息资助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相关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受理和审核。
(四)认定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经公示和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雏鹰企业”证书。
五、监督管理
“雏鹰企业”由市科技局和属地科技部门共同培育和管理。
1.市科技局指导属地科技部门开展“雏鹰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属地科技部门负责“雏鹰企业”日常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
2.“雏鹰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搬迁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发证时间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雏鹰企业”资格。
3.“雏鹰企业”培育期3年,对经认定的“雏鹰企业”和“市高企”实行动态管理。处于培育期内的“雏鹰企业”和“市高企”每年按通知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经属地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取消“雏鹰企业”或“市高企”享受上年度的贷款贴息资助资格。
4.对已认定的“雏鹰企业”,在培育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雏鹰企业”。在认定申报、研发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由市科技局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追回资助资金,不得再次申报“雏鹰企业”。
本意见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执行期满后,已认定但培育期未满3年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执行至培育期满。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8-2020)实施意见》(杭科高〔2018〕4号 杭财教会〔2018〕1号)同时废止,对已认定且处于培育期的企业,相关政策按本意见执行至培育期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