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平台

相关政策

首页 >> 创业平台 >> 创业园 >> 相关政策 >> 正文

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9-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对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1、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市工商局、各城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开通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对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2、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鼓励大学生将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企业进行股权出质融资。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1、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加大力度抓好《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07〕469号)的贯彻落实,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扩大资助范围,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创业项目并在杭落地转化的,可参照执行。简化创业资助资金的拨付流程,采用分两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付总额的70%,其余30%部分在上期资助资金通过审计考核后再予以拨付。进一步加强对区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原则上区级配套资金应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2、实行房租补贴。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为入园的新办大学生企业提供两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的大学生企业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由纳税地财政给予两年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标准是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房租补贴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按实际房租费用计)。
 
  3、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并实施会展补贴。对参加以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全国性社团组织名义举办的大型商业性会展,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由其纳税地财政给予其展位费30%的补贴;对参加以杭州市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的商业性会展,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由其纳税地财政给予其展位费5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4、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创业园和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着力解决住房问题。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专项住房;其他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入住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
 
  6、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在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及大学生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根据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号 杭财教〔2007〕572号)文件规定,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
 
  7、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有效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对大学生企业的支持,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生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2、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大学生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因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业企业。大学生创办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并明确可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个体工商户。大学生个人提供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大学生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1、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大学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予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杭州人事人才网、杭州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资讯。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加强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并为大学生企业提供三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大学生企业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等服务。
 
  2、发挥大学生创业园作用。大学生创业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大学生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充分发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所在城区与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采取各种方式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对有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创业园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加强组织领导。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充实成员单位,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相互配合,为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五、附则
 
  1、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本意见有关会展补贴、房租补贴、免费人事服务的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3、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4、本意见由市人事、财税、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5、本意见所涉优惠政策,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6、本意见自2008年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