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杭人才[2009]91号
各区人事局、工商分局、财政局,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杭州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积极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着力减轻大学生创办企业负担,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减免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相关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附样张)到工商部门、有关验资机构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办理工商登记、验资证明和开设银行帐户时,相关部门应免除其相应费用。
2、《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由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各区人事局出具。其中:大学生创办企业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由所在区人事局出具,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由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
3、出具《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应严格控制在杭政[2008]7号文件规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范围内,并对大学生创办企业申请人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工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银行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