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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9年度)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鼓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做优做强,加快推进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在开发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投资、经营,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从事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艺术品业、文化会展业八大门类的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
二、   政策内容
   (一)创意企业
    1、对年销售收入高于2000万元的创意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0%进行奖励。对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在开发区建设企业总部,予以优先供应土地。
    2、凡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创意产业专项支持的创意企业,开发区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并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3、支持创意企业与各高校联合建设创意产业人才实训基地,经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每培养一名实训合格毕业生并在开发区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4、设立 “开发区创意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金额度最高3万元。
    5、对企业通过审查的原创性电影、电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按每集(每集时间长度按45分钟计算) 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
    6、对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租用区内办公用房进行研发、设计活动的,经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按当年租价的100%、50%和30%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7、对担保机构为开发区中小创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按其提供贷款担保总额的2%,给予担保公司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
    8、开发区管委会相关的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创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二)创意产业园
    9、鼓励和支持创意产业园申报市级以上创业中心(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中心(孵化器)的则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0、凡利用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的创意产业园,给予50%的装修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1、创意产业园企业三年内对区财政的贡献,由区财政每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奖励给创意产业园管理机构。
    12、对创意产业园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财政按下达项目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三、   附则
    1、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
    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本政策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政策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1)创意产业园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2)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入园企业达到20家以上。(3)创意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享受本政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各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单位对开发区的财政贡献。
    3、享受本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本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于2010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填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5)有关获奖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6)申请营业用房租金补贴,需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支付租金的依据等资料;
      (7)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5、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6、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予以追回资金。
    7、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8、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