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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政策(2008年度)

发布日期:2008-06-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全面推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开发 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重点鼓励发展商贸(零售)、服务外包、创意产业、旅游、文化娱乐、中介服务以及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奖励内容
    1、凡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前3位的,以及房地产企业前3位的,授予企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服务业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2、对当年在开发区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各类总部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除享受杭州市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再给予额外的财政奖励,即: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10%的财政奖励。
    3、凡开发区内新建、改建单幢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引入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为主的主题式楼宇,当年整幢楼宇上述行业入驻企业经营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按其出租该楼所产生的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进行资助。
    4、对在开发区内从事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的企业,按开发区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政策及创意产业鼓励政策的相关条款予以资助和奖励。
    5、凡当年新设立的风险投资(担保)企业,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对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开发区内企业的,按照被投资企业(项目)当年区财政贡献的20%对风险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6、凡当年进区从事科技服务、技术检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7、凡当年新设立的大型餐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8、凡当年新设立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大型文化娱乐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