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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6-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健康快速发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  创业园旨在鼓励和吸引高职院校学生、优秀科技人才、科学研究机构、高新科技企业来我园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和产业化,目标是把园区打造成集“创业思想集聚中心、创业项目研发中心、高职学生就业创业中心、高职学生实践教学中心、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于一体的杭州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示范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工业设计创新产业园。


第二条  创业园的日常管理机构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入园企业须从事工业设计、技术开发、IT服务、纺织服饰、管理咨询等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入园企业是以科技人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大学生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经济实体。


第五条  开发研究的项目要求符合区域经济产业导向,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产权明晰(含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


第六条  入园企业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在创业园内注册;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须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七条  拟入园企业在充分交流达成入驻意向后须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入园申请表),并编制相应的《创业计划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三)其它有关的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由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对项目以及人员等情况进行评估和审定,并由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发区经发局批准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入园。


第九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按程序办理下列入驻手续: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到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三)签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入园企业创业协议》;
(四)签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根据相关协议规定,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领取场地钥匙,并缴纳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园企业享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场地,暂定按照每平方20元/月收取,创业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


(一)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企业或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创业企业第一年补助每平方20元/月,以后暂定补助每平方10元/月。
(二)引进企业第一年补助每平方10元/月,第二年暂定补助每平方5元/月。


第十二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度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支持方式:


(一)优先匹配产学研基金; 
(二)优先推荐创业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各类扶持资金; 
(三)减免房租。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将为入园企业提供多种优质的中介服务。企业入园后,内部装修方案需经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同意,装修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企业入园后,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对入园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宽带及电话接入服务。


第十五条  创业园内将不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开展相关交流活动,组织创业企业申报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及各类资金资助项目,创业企业应积极参与,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塑造创业园良好形象和创业氛围。


第十六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将及时了解入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共同探讨创业园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解除创业协议,收回场地,造成财物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并予以赔偿。


(一)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和实施计划进行科技项目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展停滞不前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孵化毕业的。
(二)不接受创业园管理,不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的。
(三)不遵守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和安全规定的。
(四)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
(五)企业商业信誉差的。
 
第六章  入园企业退出


第十八条  企业退出方式有四种:


(一)毕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扶持,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从创业园离开,以求更大发展。毕业标准为:
1、扶持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3年(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签订新的契约关系继续留驻创业园)。
2、企业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学生创业企业年技工贸收入10万元以上。
3、企业净资产50万元以上;学生创业企业净资产3万元以上
4、毕业前一年企业已盈利。
5、企业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6、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肄业:企业在扶持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提前离开创业园;或已到扶持时限,仍难以达到毕业标准而离开创业园。已到扶持时限仍无法毕业的企业,创业园不再保留其扶持对象的资格,取消各类扶持措施。


(三)消亡:企业在扶持时限内,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


(四)淘汰: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创业园各公司进行一次评定,评定不合格的企业要求警告整改,仍然无效的予以淘汰。


第十九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要求毕业的企业,应先填写《杭州经济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毕业申请表》,并附上毕业证明材料,经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二)肄业企业,应撰写肄业评估报告,详细阐述肄业原因与理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受理报告后,经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办理肄业手续。
(三)消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息业、破产等手续。
(四)淘汰企业按创业园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退出企业的管理


(一)企业顺利毕业,创业园将与毕业企业签订《杭州经济开发区高职科技(学生)创业园毕业企业跟踪服务协议》,跟踪服务时间为3年。
(二)毕业企业和肄业企业,应在核准后60天内搬离创业园,消亡企业应在30天内搬离创业园。无论是毕业企业、肄业企业还是消亡企业,都应按规定付清各类费用(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企业搬离创业园后,对照租房协议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学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