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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2008年度)

发布日期:2008-06-2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快推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实施“科教强区”战略,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大力培育自主创新
    1、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新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开发区按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并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并获利的企业,申报区级研发中心认定并通过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资金资助。
    3、对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4、对企业当年被政府部门认定(鉴定)为国家、省、市级的新产品,每一项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用于对主要研发人员的奖励。
市级以上立项或经区级认定通过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可按当年实际技术开发费用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鼓励加大科研投入
    5、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当年产值10亿元(含10亿)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2%以上的,资助50万元;


    当年产值达到5-10亿元(含5亿),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资助30万元;


    当年产值达到2-5亿元(含2亿),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4%以上的,资助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