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6-2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全面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略,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成员单位,其中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注册、纳税、投资经营,项目实施地在开发区。
二、资金来源
区财政设立“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 1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合作中心运行情况逐年追加。资金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三、政策内容
(一)产学研项目合作
1、凡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产学研合作的科技项目,按其区配套资金的30%给予企业额外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凡产学研合作项目,一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凡新列入杭州市与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的战略合作科技项目,在开发区实施并产业化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产学研共建合作
4、对企业与合作中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分支机构、中央研究院、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该研发机构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凡被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资助,用于平台建设。
(三)人才合作
6、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新建的实习基地或培训基地,并服务于合作中心的成员单位,每年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该实习基地或培训基地适当资助(实训基地、培训基地考核办法另定)。
7、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新举办的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训班(包括讲座),根据培训班的规模和层次,给予适当资助。